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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鲜族中学 章程

发布时间:
2019/02/2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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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鲜族中学 章程         目 录 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定位与发展第三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四章学校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第五章教职工第六章学生第七章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第八章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第九章学校与社会第十章附则      前 言 长春市朝鲜族中学始建于1956年9月1日,是吉林省重点中学、对外开放窗口学校。学校占地面积382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316平方米。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铺就

 

 

 

长春市朝鲜族中学

 

章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定位与发展

第三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四章 学校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章 附则

 

 

 

前  言

 

长春市朝鲜族中学始建于1956年9月1日,是吉林省重点中学、对外开放窗口学校。学校占地面积382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316平方米。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铺就成才之路,培养未来主人。让学生在“真、善、美”的校园中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大党建观和大质量观,有效落实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和课程建设,坚持和丰富“让每位教师施展才华,让所有学生个个成才”的办学理念,突出多语种、传承民族文化、读书和科技三个特色。为师生打造幸福校园,奠基学生幸福人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长春市朝鲜族中学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712号;邮政编码:130052 ; 学校网址:www.cccz.cn

 第四条学校性质:长春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完全中学,是事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的批准机关是长春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学制: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设有初中部、高中部,24个教学班,800名学生,教职工140人。

第八条 校训:真善美

第九条 校风:团结 向上

 

第十条 校徽:    

蓝天、白云、绿树、阳光,是我们幸福的校园、成长的乐园!

圆形,代表同心同德,代表宇宙;字母C代表代表“船帆”,代表“长春”和“朝鲜族”;字母Z,代表“中学”,代表“师生”。

长春市朝鲜族中学,是我们幸福的校园和成长的乐园,更是一艘承载着民族希望的航船。全体师持在党的阳光下,不辱使命,团结奋进,向着更加辉煌的彼岸,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第十一条 校歌:            

 

 

第十二条 校旗:

 

 

底色:白色;

校徽图标;

文字:长春市朝鲜族中学

          장춘시조선족중학교

规格:一号旗:长240厘米,高148厘米;

      二号旗: 长192厘米,高118厘米;

          三号旗:长240厘米,高96厘米.

第十三条 校庆日:9月1日

 

 

 

第二章  学校定位与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办学宗旨:铺就成才之路,培育未来主人

第十五条 办学理念:让每一位教师施展才华,让所有的学生个个成才

第十六条 办学方向:使学校成为环境优美、设施一流、民主和谐、队伍精良、质量上乘、特色鲜明、国内外知名的示范性全国民族教育品牌学校,全国朝鲜族学校的领头雁、东北亚国际教育中心和全省素质教育名校。

第十七条 培养目标:通过学校教育使学生树立一个理想(社会主义理想),确立两种意识(成才意识、创新意识)形成三种学力(基础性学力、发展性学力、创造性学力),提高四种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社会交往素质),实现五个学会(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合作、学会生活),为学生个性得到发展、特长得到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协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八条 办学特色:多语种、传承民族文化、读书和科技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暂略(在五年规划中体现)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是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党总支,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党总支书记由长春市教育局党组任命。党总支有书记、支委等人组成。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和民主监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工作计划等的研究和决策。

3、切实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办学育人的积极性。

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5、积极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校长由长春市教育局党组任命。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推荐副校长及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4、 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总支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所议事项的内容由校长、副校长之一人或多人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被邀请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议事内容是:

1、各分管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与相关单位协商、讨论的重要问题。

2、各分管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同时涉及分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需要协商、讨论的问题。

3、党总支、校务会决定的事项,贯彻落实中需要协商、讨论的问题。4、其它需要召开办公会协商、讨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需要时,可邀请党总支、工会、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席;被邀请出席、列席校务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校务会议的议事内容:

1、制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机构设置、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的预案,提请党总支讨论决定。

2、议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

3、议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

4、学校重大外事活动安排。

5、审批师生员工的奖励事项,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教职工警告以上的处分。

6、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7、讨论决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8、必须经校务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校务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可不定期召开,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校务会一般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由召集会议的副校长主持;有两位以上副校长出席办公会的,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副校长主持或相互商量决定主持人。

校务会的议题应是议事内容规定的事项,或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非全局性的工作或执行性的工作由分管副校长处理。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是议事内容规定的事项,或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5、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议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会。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学生会的成员在班主任推荐、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经校团委审核,校党总支批准后组成。

学生会任期为一年,每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共青团委员会,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任命。依照共青团“凝聚青年、 服务大局、 当好桥梁、 从严治团冶的 四维工作格局,坚持立德树人, 坚持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保持和增强中学共青团政治性、 先进性、 群众性, 尤其是全面提升先进性为主要目标, 着力推进中学共青团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 努力为党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校团委与德育部门合理分工、 有效协作, 团委书记出席或列席学校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议。 建立健全中学共青团工作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衔接机制, 团委组织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 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等有关内容评价。将团的活动纳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之中, 推动团的活动和学校相关专题教育活动的综合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国际交流处、教研室、总务处、党办、团委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极特殊情况下,可设副主任。其人选通过公开竞聘、学校党组织考察,报教育局党组审核备案后由校长聘用,由党总支履行手续。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校长由长春市教育局党委任命。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 、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 、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推荐副校长及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4、 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副校长由市教育局党组征求校长意见并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关心学校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2、按校长的意见,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落实学校的各项决定和办学策略。

3、深入群众,协助校长了解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情况。

4、根据校长指示,负责学校的工作计划、总结、规划、决议、布告、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做好日常文秘工作、文件收发工作和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认真做好校务日志的记录工作。负责对学校网站等宣传媒体和档案、人事工作的具体指导工作。

5、协助校长做好国内外校际交流工作,接待国内外来访的教育代表团。

6、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各项活动、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

7、根据校长批示,认真执行“四制四定”有关行政管理考核,负责全校各部门考核结果的汇总工作,负责学校考勤、奖惩工作,监督学校教职员工的劳动纪律。

8、做好平时与节假日的领导和教师值班工作,定期检查各科室的卫生及四防情况。

9、负责学校老干部的联系。协助工会主席完成工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职工结婚登记、计划生育及家属委员会工作。

10、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各种车辆的租赁与使用工作。

 

教导处工作职责:

1、积极协助校长完成上级教育部门交给的各项教学工作和规定的教学计划,以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让每一位教师施展才华,让所有的学生个个成才”办学理念的贯彻落实。

2、在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安排学校的教学常规和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检查、总结监控学校的教学工作质量,负责教学部门的考核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

3、努力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思想,全面树立素质教育的人才观、基础观、教学观、质量观,转变教学观念,投身教改实践。组织好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以及教学辅助性活动,从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加以指导、检查、调控,切实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4、重视加强教研组的个性化建设,每月至少召开两次教研组长会议,研究讨论教学中的重大问题,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及时对学校教学工作及教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审查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

5、建立健全听、评课制度,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多种途径(检查教案、抽查学生作业、召开座谈会等),了解各学科教学情况,经常分析全校教学情况,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

6、在校长的领导下,做好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作息时间安排,考务工作、六室的建设管理和教学档案、成绩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使用,教学用书材料的订购与使用,学生录取、入学、毕业工作及有关的事项。

7、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及时落实有关精神;按时完成月工作流程表和下属人员的考核工作。

8、负责填好学校的有关表册及整理归档工作,记好教学行政会记录,记好教学大事记,安排下发月、周教学工作安排。

9、为校本课程的研发积极建言献策。

 

教研室工作职责:

1、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好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结合学校教学实践,带头搞科研并督促、检查教师教育科研的开展,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以教科研带教改,以教改促教学,提高教研实效。

2、帮助教学校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各类公开活动,鼓励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和展示,组织好骨干教师、一般教师和新教师的培养工作和师范生的实习工作,努力建立一批教学骨干队伍。

3、加强学校课程建设,组织力量研究“双语兼通全面发展教育”的课程体系和各类学生都能充分和谐发展的适合全体学生的课堂教学模式,进一步加大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投入力度,开发特色鲜明、有时代性、实用性的校本教材和校本课程。

 

 政教处职责: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

1 、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利用德育基地、歌曲、影视、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协助德育校长做好班主任的选拔、培训、使用、管理与考核工作。

3、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4 、搞好班团工作,发挥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德育功能,定期召开学代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5、 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严禁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做好住宿生的管理工作。

6、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和艺术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体检,定期举办召开运动会、艺术节等学生活动。

7 、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班集体、优秀中队的评选工作。

8 、处理好学生、家长及教师之间的突发纠纷,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国际交流处(简称国际处)是执行国家涉外政策,规划、协调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留学生的部门。其主要工作包括:起草全校国际交流的发展规划,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咨询;协调全校外事活动,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国际学术交流提供信息和联系服务;负责重大出访的策划和重大来访的接待安排;校际交流计划的统筹管理,包括计划的制定、协议的拟订、交流项目的实施和运转情况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包括发展规划的制订、招生、教学、涉外管理、生活服务等;外教的聘请、报批、涉外管理和生活服务等;海外校友的联络、接待与合作事务;学生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咨询与服务;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事务。

主要职责为:

1.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长短期方案和计划的制定;

2.国际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

3.外教的聘用、日常管理服务和申报与管理;

4.重大出访活动的策划和重大来访的接待;

5.做好外籍学生的管理;

6.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财产、设备办公用品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一人,全面主持本处工作。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工作。

2、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3、定期对校舍、电路、电器、水暖设备和教育教学设备等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做好防暴防恐工作。

6、管理好师生用餐工作,做好师生饮水、取暖等工作。

7、做好固定资产和资产档案的管理,办理维修、采购的相关手续。

8、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的基本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日常沟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树立先进思想,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风气,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7、完成学校交给的迎检、考务、活动等临时性工作任务。参加学校各种学习、会议、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关心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给予奖励。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 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4、 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畅通教职工申诉渠道。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入学注册:

1、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2、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准时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费者不准注册,达到退学规定者,一律不准注册。

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成绩考核:

1、各科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常规》的有关规定,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听力测试、实验、实验操作等形式。考试要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形成性评价、重视相对评价、绝对评价和个体差异评价。

2、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成绩和学年总评成绩。学年成绩按两个学期4:6综合评定。学期成绩以平期中、期末2:3:5综合评定。体音美等学科可根据平时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用五级制记分。

3、学生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主学科原则上要补考。

4、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毕业须进行毕业鉴定,学生毕业鉴定应采用自我评定和小组评议相结合方式,毕业鉴定的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毕业  肄业:

1、学生修业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

(1)初中生在毕业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

(2)高中生在会考中有不及格科目者。

(3)学完规定学习年限,但达不到毕业标准者。

休学 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间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备案,即可复学。

5、学生因病休学的,应有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6、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行政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学:

1、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病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上述情况均须有指定医院证明。

国外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户口)。

特殊原因需要第二次休学者。

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请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按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勒令退学。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

学生随家搬迁到外地,可准其转学。转入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级高中的正式学籍,入学时按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初中生的转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1、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2、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必须慎重,手续要严格,处分可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保护学生权益。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科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学校教学常规,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了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每学年开展教科研论文评比活动。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部分。

第四十五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财务登记工作。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艺术中心、科技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拨款,申请经费预算。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与周边单位加强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五十一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五十二条: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了解并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2、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3、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4、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长春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长春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